(四) 計稅依據確定的特殊規定
在計稅依據的確定方面,有以下特殊規定:
1.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是指依法于移送使用時納稅的應稅消費品。
上述公式中的“利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確定。
2.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的,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 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
(2) 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3.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
4.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規定如下:
(1) 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2) 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3)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中的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具體規定如下: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2)白酒生產企業應將各種白酒的消費稅計稅價格和銷售單位銷售價格,按照規定的式樣及要求,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內填報。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按照規定的式樣及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除稅務總局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特別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3)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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