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對燃料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槽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
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3. 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4.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
5. 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 增值稅的起征點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有關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的規定如下:
1. 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 000~5 000元;
2. 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 500~3 000元;
3.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銷售額,是指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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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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