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考季已經開始,考生也進入的第一輪復習階段了,在此期間,小編伴您一路同行。本篇介紹的是《經濟法》第四章第四節的知識點:貸款和應收款項。供學員們參考。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的第四節上市公司的收購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收購人依法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正文: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一)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特征
1.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收購人依法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2. 上市公司的收購,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對某一上市公司的收購,對非上市公司的收購不在此列;
(2)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對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不是指對上市公司資產的收購;
(3) 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主體是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一種投資者與投資者之間進行股份轉讓的行為;
(5) 上市公司的收購的目的是獲得或者進一步鞏固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獲得或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1) 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 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 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 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 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 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 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5種情形:
①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②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③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④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 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1. 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明愿意以要約中的條件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或鞏固。
2. 協議收購,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就股票的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或鞏固。
3. 其他合法方式。
(三) 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法律依據
《證券法》專門規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購”。除此,中國證監會還頒布了一系列有關上市公司的收購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2006年5月17日通過、2008年4月29日修訂,自2008年8月27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旨在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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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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