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考季之初,考生也進入的第一輪復習階段了,在此期間,小編伴您一路同行。本篇介紹的是《經濟法》第四章第四節的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供學員們參考。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的第四節上市公司的收購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
正文: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一) 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的概念
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一致行動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
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 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 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 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 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 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 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 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 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 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 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 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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