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考季已經開始,小編這里也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各章節知識點,希望能幫助考生學習,這里也預祝大家學習愉快,輕松過關!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的第四節上市公司的收購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正文:協議收購規則
收購人可以依法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收購人依照上述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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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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