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中級會計職稱第一輪備考已開始,學員們可以根據東奧基礎班的進度來制定或修改自己的學習計劃,小編每天發布若干條初級考試重要知識點,并輔以相關的配套習題,供學員們參考。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的第三節證券交易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限制的交易行為包括對證券交易主體的限制、對證券交易客體的限制、對短線交易的限制、對交易收費的限制。
正文:限制的交易行為
(一) 對證券交易主體的限制
1.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述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2.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上述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3.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 對證券交易客體的限制
1.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2.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3.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三) 對短線交易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四) 對交易收費的限制
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并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關于限制的交易行為知識點相關學習推薦:
相關知識點:禁止的交易行為
責任編輯:紀念
- 上一個文章: 《經濟法》備考知識點:證券交易概述
- 下一個文章: 《經濟法》備考知識點:證券上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