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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的第三節證券交易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證券持有人依照證券交易規則,將已依法發行的證券轉讓給其他證券投資者的行為
正文:證券交易概述
(一) 證券交易的概念與方式
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證券持有人依照證券交易規則,將已依法發行的證券轉讓給其他證券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證券交易具有流動性、收益性和風險性等特征。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要是現貨,但也可以進行期貨交易,考慮到期貨交易及其市場交易規則的特殊性,我國證券法律實踐中經常使用“證券期貨市場”的稱謂,如中國證監會即被定位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
證券交易的方式可以分為集中競價交易和非集中競價交易兩種,分別適用于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證券法》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集中競價交易,是指所有有關購售某一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申報和競價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具體包括以下方式:
1.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集中競價形式。
2.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由證券經紀公司參與證券交易是主要方式,證券交易程序是證券交易所買進或者賣出證券的具體步驟,具體、明確、嚴格,主要分為開立證券交易賬戶、委托指令、委托指令的競價與成交、清算與交割以及和證券登記過戶等步驟。場外交易的程序相對較為簡單。
(二) 證券交易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證券交易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1. 現貨交易、期貨交易、信用交易和期權交易
根據證券交易形式不同,證券交易可以分為現貨交易、期貨交易、信用交易和期權交易。
(1) 現貨交易,是指證券交易雙方在成交后即時清算交割證券和價款的交易形式。
現貨交易是證券交易的基本形式,廣泛為各國證券交易所采用。現貨交易雙方,分別為持券待售者和持幣待購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將所持證券轉變為現金,持幣待購者則希望將所持貨幣轉變為證券。現代社會的現貨交易中,證券成交與交割間通常都有一定時間間隔,時間間隔長短依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日期確定。交割日期主要有當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分別為在成交當日、成交完成后下一個營業日以及成交后5個營業日內進行交割。
(2) 期貨交易,是指證券交易雙方在期貨交易所集中交易標準化期貨合約的交易形式。
期貨交易對象是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根據期貨合約,一方當事人應于交割期限內,向持有期貨合約的另一方交付期貨合約指定數量的商品或金融產品。在證券交易所制訂標準期貨合約時,參考了該等商品或金融產品當時的市場價格,但在期貨合約期限內,證券資產的實物價格會發生變動,但在交割商品或金融產品時,其期貨價格可能已接近商品或金融產品的市場價格。買賣雙方在達成證券期貨合同時并無意等到指定日期到來時實際交割證券資產,而是企盼在買進期貨合約后的適當時機再行賣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在期貨合約期限屆滿前,有一交割期限。在該期限內,期貨合約持有人有權要求對方向其進行實物交割。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07)規定,根據合約標的物的不同,期貨合約分為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商品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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