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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的第二節證券發行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證券投資基金,依照其運作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
正文: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證券投資基金,依照其運作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一)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1.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 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 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 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4)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 申請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條件
申請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1) 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2) 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3)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 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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