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① 公司營業執照;② 公司章程;③ 股東大會決議;④ 招股說明書;⑤ 財務會計報告;⑥ 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⑦ 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2.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其他法定條件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有:
(1)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2)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
(3) 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
(4) 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5)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該辦法的規定;
(6) 上市公司存在規定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以下簡稱配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有下列條件:
(1) 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 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的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錯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要符合下列條件:
(1) 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 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 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3.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 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 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 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下列規定: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4) 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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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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