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開始報名,意味著新的考季已經開始,大家要進入學習狀態了。為了?忌槐壑Γ@里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節的知識點,愿大家今年都有個好成績。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的第二節證券發行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包括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06)等規定的發行條件
正文:股票發行的條件
(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包括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06)等規定的發行條件。
1. 《證券法》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 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 有公司住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① 公司章程;② 發起人協議;③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④ 招股說明書;⑤ 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⑥ 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2.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條件是:
(1)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3)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4)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5)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二)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包括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06)等規定的發行條件。
1. 《證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 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 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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