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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的第二節證券發行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正文: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一)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 000萬元;
(2)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 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2.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1) 公司營業執照;
(2) 公司章程;
(3)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4) 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5)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二) 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 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 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 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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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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