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設立及管理_2024年中級經濟師金融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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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信托的設立及管理
(一)信托的設立
1.設立信托的條件
(1)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前提條件)。
(2)信托財產應當明確合法(能否設立的基本條件之一)。
(3)信托文件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4)要依法辦理信托登記。
2.信托的設立方式
(1)信托合同: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以設立、變更和終止信托關系為內容的書面協議。信托合同具體體現著信托當事人的信托意思,是信托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
(2)遺囑信托:由立遺囑人(即委托人)將其遺產通過信托遺囑行為而設立的信托。
3.信托的登記
信托登記是指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對有關財產及其受益信息等相關事實予以記錄的行為。
(1)信托機構開展信托業務,應當辦理信托登記;否則,該信托不產生效力。信托登記由信托機構提出申請,信托登記公司接受信托機構申請,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業務。
(2)信托登記信息包括信托產品名稱、信托類別、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當事人、信托財產、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和變動情況。
(3)信托登記的類型包括信托預登記、信托初始登記、信托變更登記、信托終止登記和信托更正登記等。
4.信托文件的內容
(1)必須載明的事項。
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④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
(2)可以選擇載明的事項。
①信托期限;②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③受托人的報酬;④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⑤信托終止事由等。
(二)信托的管理
1.信托財產的管理
信托管理最重要的是對信托財產的管理。信托財產的運用方法很多,最常見的是利用信托財產進行投資以獲取收益。信托財產的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
(1)事實上的處分:對信托財產進行消費(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費)。
(2)法律上的處分:對信托財產進行轉讓。
在實踐中,法律上的處分既包括各種處分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如買賣等,也包括處分債權和其他財產權的行為,如轉讓債權、免除債務等,還包括對財產權做出限制或設定負擔的行為,如在某些財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等。
2.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人 | 權利 | (1)信托財產的授予權(最主要的權利) (2)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的權利 (3)要求變更信托財產管理辦法、對信托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4)準許受托人辭任及選任新受托人的權利 (5)當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托的權利 (6)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托受益權的權利等 |
義務 | — | |
受托人 | 權利 | (1)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利 (2)為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獲取相應報酬的權利 (3)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和負擔的債務,要求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受托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的損失除外 |
義務 | (1)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2)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將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 |
受益人 | 權利 | (1)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2)依法轉讓和繼承信托受益權 (3)將信托受益權用于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 (4)信托終止時,信托文件未規定信托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財產 (5)當信托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托業務的最終決算后,受托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
義務 | 當受托人在處理信托業務的過程中,非因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托人提出的合理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受益人如果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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