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概念與功能_2024年中級經濟師金融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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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信托的概念與功能
(一)信托的定義
信托(trust)是一種以資產為核心、以信任為基礎、以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與法律行為。信托的核心內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1)《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
①信任和誠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礎;
②信托財產是信托關系的核心;
③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這是信托區別于一般委托代理關系的重要特征;
④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務。
(2)根據信托的定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需要兩個前提。
①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愿望;
②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不能是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二)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財產權利與利益相分離:信托財產擁有特殊的所有權性質,表現在所有權在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分離,這種分離使受益人無須承擔管理之責就能享受信托財產的利益。
(2)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獨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信托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
(3)信托的有限責任:原則上僅以信托財產為限承擔有限清償責任。
(4)信托管理的連續性:不會因為意外事件的出現而終止。
(三)信托的構成要素
(1)信托當事人:與信托有直接利害關系或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們是信托活動的主體。
(2)信托行為:合法地設定信托的一種復合法律行為,既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設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為,也包括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的行為。
(3)信托財產:信托的對象物或信托的客體,也是信托關系得以創立的載體。信托財產需要具備4個條件:合法性、確定性、積極性、流通性。
(4)信托目的。
按照受益的對象分類,信托的目的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委托人的利益;
②在他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委托人以外的特定人的利益;
③在公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公共利益。
(四)信托的種類
(1)受托人身份:
①民事信托:受托人不以營利為目的;
②商事信托:受托人以營利為目的,又被稱為營業信托。
(2)信托利益歸屬:
①自益信托:委托人本人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歸屬;
②他益信托: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歸屬。
(3)信托設立目的:
①私益信托:為實現委托人本人或其他特定人的利益而設立;
②公益信托:為了實現某種公共利益而設立,又被稱為慈善信托。
(4)委托人人數:
①單一信托:委托人與受托人一對一協商;
②集合信托:受托人把所受托的眾多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集中成一個整體進行管理或處分。
(5)信托關系設立法律基礎:
①自由信托:又稱為任意信托或明示信托,又可分為契約信托和遺囑信托;
②法定信托:又可分為鑒定信托和強制信托。
(6)委托人性質:
①個人信托,又可分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
②法人信托;
③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
(7)信托涉及地理區域:
①國內信托:業務范圍或財產運用只限于一國之內;
②國際信托:信托財產在國與國之間運用。
(五)信托的功能
信托是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制度,信托業的本質是財產管理。從信托業發展歷程看,信托的功能體現為以財產管理為主,以融通資金、社會投資、風險隔離和社會公益服務等功能為輔。
(1)財產管理功能:信托業首要和基本的功能;
(2)融通資金功能:在融資對象上既融資又融物,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與“間接”相結合;
(3)社會投資功能;
(4)風險隔離功能:由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可以實現風險的隔離;
(5)社會公益服務功能。
(以上內容源自東奧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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