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制度_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章節重難點跟學!
只有滿懷勇氣,不畏艱辛,才能獲得更大的成功。下面為同學們準備了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第五章節“所得稅制度”的重難知識點,內容源自斌哥老師知識點筆記,正在備考中級經濟師財稅專業的的同學們快快跟學起來吧。
第五章 所得稅制度
類型 | 身份判斷 | 納稅義務 | |
居民企業 |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注冊地標準) | 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 |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 | |||
非居民企業 |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 (1)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2)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 |
(3)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內所得 | |||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 | 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
所得項目 | 確定原則 |
銷售貨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
提供勞務所得 | 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
轉讓財產所得 | (1)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2)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3)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
其他所得 | 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
(一)法定稅率
居民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25%。
(二)優惠稅率
稅率 | 適用范圍 |
減按20%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3個條件的企業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
減按15%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減按10% |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境內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1)間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2)直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二)虧損彌補
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三)清算所得的計算
清算所得=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等
(四)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一)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3)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國務院規定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3)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5)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①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②除稅法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④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三)特殊收入項目
項目 | 內容 |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租金收入 | 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確認收入的實現 |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接受捐贈收入 | 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 | 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 | 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 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轉讓股權收入 | 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
債務重組收入 | 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
項目 | 扣除標準 |
工資、薪金 |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
補充保險 | 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
利息 | ①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②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按稅法規定扣除 |
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
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
職工教育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業務招待費 |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 ①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②2025年12月31日之前,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 符合相關規定的支出,準予扣除 |
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場所分攤境外總機構費用 |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
公益性捐贈支出 | 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3年內扣除 |
人身意外保險費 | 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扣除 |
黨組織工作經費 | 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
禁止稅前扣除的項目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非公益性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
(9)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
(10)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11)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持有的投資資產成本;
(12)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稅法規定自行分攤的成本;
(1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14)企業按特別納稅調整規定針對補繳稅款向稅務機關支付的利息;
(15)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
(16)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17)企業按照投資資產處理,購買的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文物、藝術品;
(1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1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項目。
(一)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項目 | 計稅基礎 |
外購的固定資產 | 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 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 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
盤盈的固定資產 | 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 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
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的固定資產外 | 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
2.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1)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2)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3)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4.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資產類別 | 最低折舊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 | 10年 |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 | 4年 |
電子設備 | 3年 |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稅務處理
(1)生產性生物資產的計稅基礎。
①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②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方法(與固定資產的規定相同)。
(3)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年限。
資產類別 | 最低折舊年限 |
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 | 10年 |
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 | 3年 |
(三)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1.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
項目 | 計稅基礎 |
外購的無形資產 | 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 | 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 | 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
2.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3.無形資產的攤銷
(1)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2)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3)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四)其他資產的稅務處理
其他資產 | 稅務處理 |
長期待攤費用 | 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其他應當作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等 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其中: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
投資資產 | 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提示】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
(一)項目所得減免稅
稅收優惠 | 具體規定 | |
免稅 | 企業從事下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③中藥材的種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⑤牲畜、家禽的飼養。⑥林產品的采集。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⑧遠洋捕撈 | |
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 | ||
減半征收 |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 | |
企業從事下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 ||
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 ||
三免三減半 |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 |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 ||
暫免征收 | 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香港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 | |
自2016年12月5日起,對香港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 | ||
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
(二)加計扣除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2021年1月1日后,制造業為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2021年1月1日后,制造業為200%)在稅前攤銷。
(2)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免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四)加速折舊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五)減計收入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六)專用設備投資抵免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一)一般規定
1.納稅地點
(1)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納稅方式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3.納稅年度
(1)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3)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4.預繳申報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5.匯算清繳
(1)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6.清算申報
(1)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報表及其附表和相關材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
納稅人 | 判定標準 | 納稅義務 |
居民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提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 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
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提示】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非居民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 | 中國境內的所得 |
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 |
(注:以上內容源自斌哥老師知識點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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