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_注會經濟法熱點答疑
注會《經濟法》考試題型分為主觀題和客觀題,主觀題中的案例分析題較為綜合,涉及很多考點,考核角度也非常靈活,考題中也可能會有類似考點的陷阱題目,讓同學們較為迷糊。本文就善意取得與表見代理的主觀題為大家答疑解惑。
善意取得與表見代理的區別——
為什么這道題是涉及代理權,不是涉及善意取得制度?
問題來源:
甲曾任乙裝修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經理,2013年3月辭職。5月8日,為獲得更多折扣,甲使用其留存的蓋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訂立買賣合同,購買總價15萬元的地板,合同約定,6月7日丙公司將地板送至指定地點,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內驗貨,地板經驗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對于甲離職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約定日期將地板送至指定地點,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將地板以相同價格轉賣給甲,但要求甲為該筆貨款提供擔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輛小汽車為甲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戊也為甲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當事人未約定丁和戊分別為甲提供擔保的實現順序。
乙公司在未檢驗地板的情況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貨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擔保證責任,戊拒絕,理由是:乙公司必須先向丁實現抵押權。
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主張解除與甲的地板轉賣合同,將地板從甲處取回。次日,乙公司發現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約有1/3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貨。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簽訂的地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買賣合同有效。根據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2)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對小汽車的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乙公司取得了抵押權。根據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戊關于乙公司必須先向丁實現抵押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乙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甲的地板轉賣合同?并說明理由。
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乙公司是否有權向丙公司要求退貨?并說明理由。
乙公司無權要求丙公司退貨。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東奧解答
善意取得: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表見代理涉及到的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題中:甲使用其留存的蓋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訂立買賣合同,所以是涉及到無權代理,而不是善意取得。
本文注冊會計考試熱點問答整理自東奧答疑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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