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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會《經濟法》試題及答案解析(完整修訂版第二套)

分享: 2015/6/5 9:56:15東奧會計在線字體:

 

  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本小題10分)

  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內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亂。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萬元債務到期,B公司要求還款,A公司因無人理事而未予回應。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請A公司破產。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稱該公司不能償還B公司債務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無人管理,而非資不抵債,并提出證據證明其賬面資產尚大于負債。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駁回A公司的異議;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產申請,指定破產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債權債務過程中,發現如下事實: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銀行借款50萬元,期限1年,A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證擔保。截至破產申請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銀行借款本息40萬元。銀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報該40萬元擔保債權。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購買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萬元貨款未付。A公司長期租用E公司倉庫,至破產申請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萬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萬元對價,受讓E公司對A公司的租金債權。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張以該租金債權抵銷所欠A公司15萬元貨款中的13萬元。

  (3)2011年9月30日,A公司與F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向F公司訂購一臺設備,2012年3月上旬交貨;賣方送貨上門,貨到付款。2012年2月25日,F公司將設備發運。F公司于2月29日獲悉A公司破產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設備。3月1日,設備到達A公司。

  在債權人會議對債權申報進行核查時,債權人甲提出,A公司對銀行的保證債務尚未到期,故銀行無權進行債權申報。債權人乙提出,A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對銀行享有先訴抗辯權,銀行尚未通過訴訟或仲裁向C公司求償,故不得進行債權申報。債權人丙認為,D公司無權以受讓的租金債權抵銷所欠A公司貨款。債權人丁認為,設備已交付,其所有權已由F公司轉移給A公司,構成破產財產的一部分,故F公司無權取回。

  要求:

  (1)人民法院駁回A公司異議并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法律依據何在?

  (2)債權人甲主張銀行無權申報債權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債權人乙關于A公司對銀行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債權人丙關于D公司無權進行債務抵銷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債權人丁關于F公司無權取回設備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案例1參考答案】

  (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企業法人的破產原因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債權人甲關于銀行無權申報債權的理由不成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可將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償。因此,銀行有權就未到期的保證債權進行申報。

  (3)債權人乙關于A公司對銀行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主張不成立。因為,如果允許A公司行使先訴抗辯權,銀行就必須待債務到期后先通過訴訟或仲裁向C公司求償;待銀行確定不能從C公司獲得清償,再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時,A公司的破產財產可能已經分配完畢,從而變相免除了A公司的保證責任。

  (4)債權人丙關于D公司無權進行債務抵銷的主張成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5)債權人丁關于F公司無權取回設備的主張不成立。因為,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買受人的破產案件受理時,只要貨物尚在運途之中,且價款尚未付清,出賣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權,即可發生取回法律效力。

  【案例2】(本小題10分,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為15分。)

  A公司為支付貨款,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金額為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某商業銀行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B公司收到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C公司,以償還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C公司的名稱。C公司欠D公司一筆應付賬款,遂直接將D公司記載為B公司的被背書人,并將匯票交給D公司。D公司隨后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用于償付工程款,并于票據上注明:“工程驗收合格則轉讓生效。”

  D與E因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未能驗收合格而發生糾紛。糾紛期間,E公司為支付廣告費,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F公司負責人知悉D與E之間存在工程糾紛,對該匯票產生疑慮,遂要求E公司之關聯企業G公司與F公司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該保證合同約定,G公司就E公司對F公司承擔的票據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是,G公司未在匯票上記載任何內容,亦未簽章。

  F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A公司未在該行存入足額資金為由拒絕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

  (1)C公司是否應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2)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是否生效?并說明理由。

  (3)D公司能否以其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5)G公司是否應向F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案例2參考答案】

  (1)C公司不應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由于C公司未在匯票上簽章,因此不是票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不應承擔任何票據責任。

  (2)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生效。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背書行為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或答: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3)D公司可以以其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F公司明知D公司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卻仍然接受匯票,故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其前手E公司。(或答:F公司明知D公司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卻仍然接受匯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該抗辯事由拒絕向其承擔票據責任。)

  (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辦理票據保證手續時,應在票據上記載保證文句并由保證人簽章。G公司未在票據上記載任何內容,亦未簽章,其行為不構成票據保證,G公司不屬于票據債務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

  (5)G公司應當向F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盡管G公司不存在票據上的保證責任,但G公司與F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適用擔保法有關保證責任的規定。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E公司不履行債務時,G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3】(本小題18分)

  A股份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為35%。乙持有A公司股份192萬股。2007年8月20日,乙聽到A公司欲進行產業轉型的傳聞,遂通過電話向A公司提出查閱董事會近一年來歷次會議決議的要求。次日,A公司以乙未提出書面請求為由予以拒絕。

  同年9月30日,A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如下決議:(1)公司變更主營業務,出售下屬工廠;(2)授權董事會適時增持B上市公司(簡稱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從3%增至30%。此時,C有限責任公司(簡稱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則持有C公司51%的股權。在股東大會上,乙對兩項決議均投反對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購其股份,遭拒絕。

  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07年10月12日,A公司與丙商談收購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價連續兩日漲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東正在商談股份轉讓事宜,但未有實質性進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將依據與丙簽訂的協議從丙處收購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過要約收購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發布《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宣布擬向B公司所有股東要約收購5%的股份,支付方式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國證監會舉報,認為A公司應向B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同時認為要約收購的價款支付應當采用現金方式。中國證監會接到舉報后未采取行動。11月20日,A公司正式發布要約。要約期滿,預受要約的股份達到B公司股份總額的8%。收購順利完成。

  2008年6月10日,因流動資金緊張,A公司向C公司賣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獲利800萬元。此舉引發B公司股價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認為收購人收購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中國證監會亦未采取行動。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A公司轉讓B公司股份所得800萬元利潤,應歸B公司所有。

  要求:

  (1)A公司拒絕乙查詢董事會會議決議之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回購乙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說明理由。

  (3)B公司在本公司股價連續兩日漲停的情況下,是否有義務披露尚在進行中的收購談判事項?并說明理由。

  (4)A公司能否通過協議收購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購其所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并說明理由。

  (5)乙關于A公司應向B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約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乙關于A公司的要約收購價款應當用現金支付的觀點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7)A公司擬要約收購B公司股份總額的5%,而實際預受要約的股份達到了總額的8%,A公司應如何處理?

  (8)乙認為A公司向C公司賣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違反相關規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9)乙關于A公司向C公司賣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潤應歸B公司所有的觀點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案例3參考答案】

  (1)A公司拒絕乙查詢董事會會議決議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詢董事會會議決議,但并未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A公司有權拒絕回購乙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只限于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情形,不包括轉讓主要資產。

  (3)B公司在本公司股價連續兩日漲停的情況下,有義務披露尚在進行中的談判。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上市公司證券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時,公司必須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等信息。

  (4)A公司不能通過協議收購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購其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A公司和C公司同受甲控制,又都投資于B公司,在上市公司收購中屬一致行動人,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應合并計算,即8%。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此情況下A公司最多只能向丙協議收購B公司22%的股份,其余部分必須以要約收購的方式進行, 除非獲得證監會對要約收購義務的豁免。

  (5)乙關于A公司應向B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約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持股比例達到30%并繼續增持股份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6)乙關于A公司的要約收購價款應當用現金支付的觀點不成立。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收購上市公司時,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方式。(本題涉及的考點2015年教材未明確提及)

  (7)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收購期限屆滿,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A公司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8)乙主張A公司向C公司賣出B公司部分股份之舉違法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12個月的限制。

  (9)乙關于A公司向C公司賣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潤應歸B公司所有的主張成立。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在買入6個月內賣出,由此獲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由于要約收購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故要約期滿、A公司收購完成的時點不會早于2007年12月20日。2008年6月10日距該時點不足6個月。

  【案例4】(本小題17分)

  【解釋】本題涉及的旅游合同和居間合同2015年教材已經刪除,但該題還是建議考生看一看。

  甲妻因車禍去世,甲繼承兩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料理完亡妻后事,甲決定外出散心。

  甲報名參加了乙旅行社組織的海濱三日游。其間,甲隨團到海濱浴場游泳。該海濱浴場深水區時有水母傷人事件發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簡單要求游客不要游離淺水區,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獨自一人游到深水區,不幸遭水母攻擊,多處被蟄傷。甲為此花去醫藥費3萬元。甲向乙旅行社索賠,遭拒。乙旅行社拒賠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團出發前,該旅行社已經聲明:“游客在旅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本社概不負責。”二是該旅行社已告知游客不要游離淺水區,甲無視于此而被蜇傷,應自負其責。

  經過上述事件后,甲決意改換生活環境,遂委托丙房地產中介公司(簡稱丙公司)為其繼承所得的兩居室房屋尋找買主。雙方約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價款的2%作為報酬。同時,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網上發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經由丙公司介紹,與甲以100萬元的價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甲、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次日,戊從網上獲知甲發布的售房信息,遂向甲表示愿意購買。經協商,雙方以120萬元成交,并訂立了買賣合同。

  甲、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丙公司要求甲支付2萬元的報酬以及為尋找買主而支出的交通及通訊費用300元。甲予以拒絕。

  戊事后感覺甲的房屋售價偏高,心生悔意。在獲悉此前甲已將該房賣給丁后,戊遂以此為由,主張自己與甲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要求:

  (1)甲在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2)乙旅行社關于“游客在旅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本社概不負責”的聲明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甲是否有權要求乙旅行社賠償醫藥費?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支付2萬元報酬?并說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支付為尋找買主而支出的300元費用?并說明理由。

  (6)戊能否以此前甲已將房屋賣給丁為由,主張自己與甲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說明理由。

  (7)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買主,除了買賣合同須有效外,甲還需辦理哪些房屋登記手續?并分別說明理由。

  【案例4參考答案】

  (1)甲在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仍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2)乙旅行社關于“游客在旅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旅行社概不負責”的聲明無效。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旅游經營者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免除自己責任的聲明無效。(本題涉及的考點2015年教材已經刪除)

  (3)甲有權要求乙旅行社賠償醫藥費。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旅游過程中造成游客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違反義務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旅行社明知深水區時有水母傷人事件發生,卻未告知游客,違反了合同義務。(本題涉及的考點2015年教材已經刪除)

  (4)丙公司有權要求甲支付2萬元報酬。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丙之間簽訂的合同屬于居間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甲、丁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丙公司作為居間人促成了甲、丁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故有權請求甲依約支付報酬。(本題涉及的考點2015年教材已經刪除)

  (5)丙公司無權要求甲支付為尋找買主而支出的300元費用。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本題涉及的考點2015年教材已經刪除)

  (6)戊不能以此前甲已將房屋賣給丁為由,主張與甲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雙重買賣合同的,如果合同均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第二份買賣合同亦為有效。

  (7)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買主,除了買賣合同須有效外,甲需要辦理兩項房屋登記手續。首先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然后再將房屋過戶到買受人名下。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因繼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權,雖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不得處分。同時,依法律行為變動不動產所有權的,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甲必須將房屋過戶到買受人名下,買受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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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子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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