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快速導航:
一、單項選擇題(1-12)
單項選擇題(13-24)
二、多項選擇題(1-7)
多項選擇題(8-14)
三、案例分析題(1-2)
案例分析題(3-4)
【案例3】(本小題18分)
A股份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為35%。乙持有A公司股份192萬股。2007年8月20日,乙聽到A公司欲進行產業轉型的傳聞,遂通過電話向A公司提出查閱董事會近一年來歷次會議決議的要求。次日,A公司以乙未提出書面請求為由予以拒絕。
同年9月30日,A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如下決議:(1)公司變更主營業務,出售下屬工廠;(2)授權董事會適時增持B上市公司(簡稱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從3%增至30%。此時,C有限責任公司(簡稱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則持有C公司51%的股權。在股東大會上,乙對兩項決議均投反對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購其股份,遭拒絕。
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07年10月12日,A公司與丙商談收購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價連續兩日漲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東正在商談股份轉讓事宜,但未有實質性進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將依據與丙簽訂的協議從丙處收購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過要約收購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發布《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宣布擬向B公司所有股東要約收購5%的股份,支付方式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國證監會舉報,認為A公司應向B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同時認為要約收購的價款支付應當采用現金方式。中國證監會接到舉報后未采取行動。11月20日,A公司正式發布要約。要約期滿,預受要約的股份達到B公司股份總額的8%。收購順利完成。
2008年6月10日,因流動資金緊張,A公司向C公司賣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獲利800萬元。此舉引發B公司股價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認為收購人收購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中國證監會亦未采取行動。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A公司轉讓B公司股份所得800萬元利潤,應歸B公司所有。
要求:
(1)A公司拒絕乙查詢董事會會議決議之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回購乙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說明理由。
(3)B公司在本公司股價連續兩日漲停的情況下,是否有義務披露尚在進行中的收購談判事項?并說明理由。
(4)A公司能否通過協議收購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購其所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并說明理由。
(5)乙關于A公司應向B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約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乙關于A公司的要約收購價款應當用現金支付的觀點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7)A公司擬要約收購B公司股份總額的5%,而實際預受要約的股份達到了總額的8%,A公司應如何處理?
(8)乙認為A公司向C公司賣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違反相關規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9)乙關于A公司向C公司賣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潤應歸B公司所有的觀點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案例3參考答案】
(1)A公司拒絕乙查詢董事會會議決議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詢董事會會議決議,但并未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A公司有權拒絕回購乙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只限于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情形,不包括轉讓主要資產。
(3)B公司在本公司股價連續兩日漲停的情況下,有義務披露尚在進行中的談判。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上市公司證券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時,公司必須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等信息。
(4)A公司不能通過協議收購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購其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A公司和C公司同受甲控制,又都投資于B公司,在上市公司收購中屬一致行動人,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應合并計算,即8%。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此情況下A公司最多只能向丙協議收購B公司22%的股份,其余部分必須以要約收購的方式進行, 除非獲得證監會對要約收購義務的豁免。
(5)乙關于A公司應向B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約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持股比例達到30%并繼續增持股份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6)乙關于A公司的要約收購價款應當用現金支付的觀點不成立。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收購上市公司時,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方式。(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未明確提及)
(7)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收購期限屆滿,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A公司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8)乙主張A公司向C公司賣出B公司部分股份之舉違法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12個月的限制。
(9)乙關于A公司向C公司賣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潤應歸B公司所有的主張成立。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在買入6個月內賣出,由此獲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由于要約收購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故要約期滿、A公司收購完成的時點不會早于2007年12月20日。2008年6月10日距該時點不足6個月。
【案例4】(本小題17分)
【解釋】本題涉及的旅游合同和居間合同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但該題還是建議考生看一看。
甲妻因車禍去世,甲繼承兩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料理完亡妻后事,甲決定外出散心。
甲報名參加了乙旅行社組織的海濱三日游。其間,甲隨團到海濱浴場游泳。該海濱浴場深水區時有水母傷人事件發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簡單要求游客不要游離淺水區,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獨自一人游到深水區,不幸遭水母攻擊,多處被蟄傷。甲為此花去醫藥費3萬元。甲向乙旅行社索賠,遭拒。乙旅行社拒賠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團出發前,該旅行社已經聲明:“游客在旅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本社概不負責。”二是該旅行社已告知游客不要游離淺水區,甲無視于此而被蜇傷,應自負其責。
經過上述事件后,甲決意改換生活環境,遂委托丙房地產中介公司(簡稱丙公司)為其繼承所得的兩居室房屋尋找買主。雙方約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價款的2%作為報酬。同時,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網上發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經由丙公司介紹,與甲以100萬元的價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甲、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次日,戊從網上獲知甲發布的售房信息,遂向甲表示愿意購買。經協商,雙方以120萬元成交,并訂立了買賣合同。
甲、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丙公司要求甲支付2萬元的報酬以及為尋找買主而支出的交通及通訊費用300元。甲予以拒絕。
戊事后感覺甲的房屋售價偏高,心生悔意。在獲悉此前甲已將該房賣給丁后,戊遂以此為由,主張自己與甲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要求:
(1)甲在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2)乙旅行社關于“游客在旅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本社概不負責”的聲明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甲是否有權要求乙旅行社賠償醫藥費?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支付2萬元報酬?并說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支付為尋找買主而支出的300元費用?并說明理由。
(6)戊能否以此前甲已將房屋賣給丁為由,主張自己與甲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說明理由。
(7)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買主,除了買賣合同須有效外,甲還需辦理哪些房屋登記手續?并分別說明理由。
【案例4參考答案】
(1)甲在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仍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2)乙旅行社關于“游客在旅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旅行社概不負責”的聲明無效。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旅游經營者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免除自己責任的聲明無效。(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
(3)甲有權要求乙旅行社賠償醫藥費。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旅游過程中造成游客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違反義務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旅行社明知深水區時有水母傷人事件發生,卻未告知游客,違反了合同義務。(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
(4)丙公司有權要求甲支付2萬元報酬。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丙之間簽訂的合同屬于居間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甲、丁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丙公司作為居間人促成了甲、丁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故有權請求甲依約支付報酬。(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
(5)丙公司無權要求甲支付為尋找買主而支出的300元費用。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
(6)戊不能以此前甲已將房屋賣給丁為由,主張與甲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雙重買賣合同的,如果合同均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第二份買賣合同亦為有效。
(7)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買主,除了買賣合同須有效外,甲需要辦理兩項房屋登記手續。首先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然后再將房屋過戶到買受人名下。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因繼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權,雖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不得處分。同時,依法律行為變動不動產所有權的,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甲必須將房屋過戶到買受人名下,買受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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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星云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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