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快速導航:
一、單項選擇題(1-12)
單項選擇題(13-24)
二、多項選擇題(1-7)
多項選擇題(8-14)
三、案例分析題(1-2)
案例分析題(3-4)
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本小題10分)
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內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亂。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萬元債務到期,B公司要求還款,A公司因無人理事而未予回應。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請A公司破產。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稱該公司不能償還B公司債務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無人管理,而非資不抵債,并提出證據證明其賬面資產尚大于負債。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駁回A公司的異議;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產申請,指定破產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債權債務過程中,發現如下事實: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銀行借款50萬元,期限1年,A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證擔保。截至破產申請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銀行借款本息40萬元。銀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報該40萬元擔保債權。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購買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萬元貨款未付。A公司長期租用E公司倉庫,至破產申請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萬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萬元對價,受讓E公司對A公司的租金債權。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張以該租金債權抵銷所欠A公司15萬元貨款中的13萬元。
(3)2011年9月30日,A公司與F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向F公司訂購一臺設備,2012年3月上旬交貨;賣方送貨上門,貨到付款。2012年2月25日,F公司將設備發運。F公司于2月29日獲悉A公司破產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設備。3月1日,設備到達A公司。
在債權人會議對債權申報進行核查時,債權人甲提出,A公司對銀行的保證債務尚未到期,故銀行無權進行債權申報。債權人乙提出,A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對銀行享有先訴抗辯權,銀行尚未通過訴訟或仲裁向C公司求償,故不得進行債權申報。債權人丙認為,D公司無權以受讓的租金債權抵銷所欠A公司貨款。債權人丁認為,設備已交付,其所有權已由F公司轉移給A公司,構成破產財產的一部分,故F公司無權取回。
要求:
(1)人民法院駁回A公司異議并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法律依據何在?
(2)債權人甲主張銀行無權申報債權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債權人乙關于A公司對銀行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債權人丙關于D公司無權進行債務抵銷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債權人丁關于F公司無權取回設備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案例1參考答案】
(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企業法人的破產原因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債權人甲關于銀行無權申報債權的理由不成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可將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償。因此,銀行有權就未到期的保證債權進行申報。
(3)債權人乙關于A公司對銀行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主張不成立。因為,如果允許A公司行使先訴抗辯權,銀行就必須待債務到期后先通過訴訟或仲裁向C公司求償;待銀行確定不能從C公司獲得清償,再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時,A公司的破產財產可能已經分配完畢,從而變相免除了A公司的保證責任。
(4)債權人丙關于D公司無權進行債務抵銷的主張成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5)債權人丁關于F公司無權取回設備的主張不成立。因為,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買受人的破產案件受理時,只要貨物尚在運途之中,且價款尚未付清,出賣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權,即可發生取回法律效力。
【案例2】(本小題10分,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為15分。)
A公司為支付貨款,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金額為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某商業銀行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B公司收到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C公司,以償還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C公司的名稱。C公司欠D公司一筆應付賬款,遂直接將D公司記載為B公司的被背書人,并將匯票交給D公司。D公司隨后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用于償付工程款,并于票據上注明:“工程驗收合格則轉讓生效。”
D與E因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未能驗收合格而發生糾紛。糾紛期間,E公司為支付廣告費,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F公司負責人知悉D與E之間存在工程糾紛,對該匯票產生疑慮,遂要求E公司之關聯企業G公司與F公司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該保證合同約定,G公司就E公司對F公司承擔的票據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是,G公司未在匯票上記載任何內容,亦未簽章。
F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A公司未在該行存入足額資金為由拒絕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
(1)C公司是否應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2)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是否生效?并說明理由。
(3)D公司能否以其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5)G公司是否應向F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案例2參考答案】
(1)C公司不應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由于C公司未在匯票上簽章,因此不是票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不應承擔任何票據責任。
(2)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生效。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背書行為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或答: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3)D公司可以以其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F公司明知D公司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卻仍然接受匯票,故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其前手E公司。(或答:F公司明知D公司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卻仍然接受匯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該抗辯事由拒絕向其承擔票據責任。)
(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辦理票據保證手續時,應在票據上記載保證文句并由保證人簽章。G公司未在票據上記載任何內容,亦未簽章,其行為不構成票據保證,G公司不屬于票據債務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
(5)G公司應當向F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盡管G公司不存在票據上的保證責任,但G公司與F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適用擔保法有關保證責任的規定。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E公司不履行債務時,G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溫馨提示:考生對于試卷及解析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大家到論壇試題及答案區交流、學習。點擊進入>>
責任編輯:星云流水
- 上一篇文章: 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A卷)試題及答案解析
- 下一篇文章: 2012年注冊會計師《會計》(A卷)試題及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