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審計證據可靠性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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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審計證據可靠性的判斷標準: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審計證據包括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記錄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
為了“合理保證”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充分性(數量要求)和適當性(質量要求)是審計證據的兩大特征。
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樣本量)的衡量。影響因素包括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和審計證據質量。其中,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所需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審計證據質量越高,所需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少。
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包括相關性和可靠性。
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但是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只有充分且適當的審計證據才有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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