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為審計證據的有哪些事項
精選回答
可以作為審計證據的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的內容、與管理層認定相矛盾的信息、管理層拒絕提供注冊會計師要求的書面聲明等。
結合審計具體目標闡述審計證據按其存在形式(或稱按其外形特征)的分類,即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審計證據的含義: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審計證據包括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記錄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1.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2.審計證據的數量受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影響,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
3.審計證據的數量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質量越高,需要的證據可能越少;
4.注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1.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意見所依據的結論方面具有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2.確定審計證據相關性時考慮的因素:
(1)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
(2)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可能與同一認定相關;
(3)有關某一特定認定的審計證據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
3.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并取決于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注冊會計師在判斷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時,通常會考慮下列原則: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評價審計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時的特殊考慮。
相關知識點,可以點擊查看:
更多知識點解讀和考試重難點的分析,可以關注東奧會計在線注會審計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