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注冊會計師對專家以前所做工作的了解,以及與之接觸的經驗;
(5)專家是否需要遵守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注冊會計師利用專家工作的要求
1.考慮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專家是否具有實現審計目的所必需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在評價外部專家的客觀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可能對外部專家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的利益和關系。
2.了解專家的專長領域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專家的專長領域,以能夠:
(1)為了實現審計目的,確定專家工作的性質、范圍和目標;
(2)評價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注冊會計師的目的。
3.與專家達成一致意見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專家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根據需要形成書面協議:
(1)專家工作的性質、范圍和目標;
(2)注冊會計師和專家各自的角色和責任;
(3)注冊會計師和專家之間溝通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包括專家提供的報告的形式;
(4)對專家遵守保密規定的要求。
4.評價專家的工作的恰當性
(1)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包括:
①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的相關性和合理性,以及與其他審計證據的一致性;
②如果專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設和方法,這些假設和方法在具體情況下的相關性和合理性;
③如果專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數據,這些原始數據的相關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2)如果確定專家的工作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①就專家擬執行的進一步工作的性質和范圍,與專家達成一致意見;
②根據具體情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5.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
(1)注冊會計師不應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要求提及專家的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指明,這種提及并不減輕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2)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并且這種提及與理解審計報告中的非無保留意見相關,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指明,這種提及并不減輕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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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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