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會綜合階段考試總復習——審計篇
第一部分 職業道德
第二節 審計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
網絡與網絡事務所:
具體情況 |
視為網絡 |
不視為網絡 |
1.共享收益或分擔成本 |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收益或分擔成本。 |
第一,如果聯合體之間分擔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擔的成本僅限于與開發審計方法、編制審計手冊或提供培訓課程有關的成本,則不應當被視為網絡。 |
2.共享所有權、控制權或管理權 |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所有權、控制權或管理權,應被視為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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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享統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統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應被視為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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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享同一經營戰略 |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同一經營戰略,應被視為網絡。 |
如果一個實體與其他實體僅以聯合方式應邀提供專業服務,雖然構成聯合體,但不形成網絡。 |
5.使用同一品牌 |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使用同一品牌,應被視為網絡。同一品牌包括共同的名稱和標志等。 |
第一,如果某事務所在文具或宣傳材料上提及本所是某一會計師事務所聯合體的成員,可能使人產生其屬于某一網絡的印象。為避免產生這種誤解,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慎重考慮如何描述這種成員關系。 |
6.共享重要的專業資源 |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重要的專業資源,應被視為網絡。 |
在下列情形中,共享的資源被視為不重要: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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