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會綜合階段考試總復習——會計篇
第二部分 長期股權投資
第二節 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
一、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定義及適用范圍
成本法,是指投資按成本計價的方法。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適用于以下情況:
1.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實質控制權,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情形進行判定: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投資企業有權控制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這種情況是指,雖然投資企業僅擁有被投資單位50%或以下表決權資本,但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任免投資單位董事會的多數董事,能夠達到實質上控制的目的。
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當將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投資企業在其個別財務報表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4)在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這種情況是指,雖然投資企業僅擁有被投資單位50%或以下表決權資本,但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會議,從而能夠控制其財務和經營政策。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政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投資企業與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合營企業。
在確定是否構成共同控制時,一般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作為確定基礎:
(1)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涉及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各合營方一致同意;
(3)各合營方可能通過合同或協議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個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必須在各合營方已經一致同意的財務和經營政策范圍內行使管理權。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投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有表決權股份的比例低于20%的,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重大影響,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1)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
(2)參與被投資單位的政策制定過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
(3)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
(5)向被投資單位提供關鍵技術資料。
(二)成本法的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如下:
1.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按照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的成本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
2.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管有關利潤分配是否屬于對取得投資期還是取得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3、投資企業在確認自被投資單位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后,應當考慮長期股權投資是否發生減值。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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