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證業務準則
鑒證業務準則由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統領,按照鑒證業務提供的保證程度和鑒證對象的不同,分為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和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其中,審計準則是整個業務準則體系的核心。
1.審計準則
審計準則用以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的審計業務。在提供審計服務時,注冊會計師對所審計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合理保證,并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
2.審閱準則
審閱準則用以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的審閱業務。在提供審閱服務時,注冊會計師對所審閱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有限保證,并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
3.其他鑒證業務準則
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用以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其他鑒證業務,根據鑒證業務的性質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證或合理保證。其他鑒證業務主要包括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核、內部控制鑒證等。
鑒證業務的分類
鑒證業務分為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和直接報告業務。
1.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
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責任方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或計量,鑒證對象信息以責任方認定的形式為預期使用者獲取。如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責任方)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鑒證對象)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評價或計量)而形成的財務報表(鑒證對象信息)即為責任方的認定,該財務報表可為預期報表使用者獲取,注冊會計師針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這種業務屬于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
2.直接報告業務
在直接報告業務中,注冊會計師直接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或計量,或者從責任方獲取對鑒證對象評價或計量的認定,而該認定無法為預期使用者獲取,預期使用者只能通過閱讀鑒證報告獲取鑒證對象信息。如在內部控制鑒證業務中,注冊會計師可能無法從管理層(責任方)獲取其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報告(責任方認定),或雖然注冊會計師能夠獲取該報告,但預期使用者無法獲取該報告,注冊會計師直接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鑒證對象)進行評價并出具鑒證報告,預期使用者只能通過閱讀該鑒證報告獲得內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鑒證對象信息)。這種業務屬于直接報告業務。
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和直接報告業務的區別:
(1)預期使用者獲取鑒證對象信息的方式不同
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預期使用者可以直接獲取鑒證對象信息(責任方認定),而不一定要通過閱讀鑒證報告。
在直接報告業務中,可能不存在責任方認定,即便存在,該認定也無法為預期使用者所獲取。預期使用者只能通過閱讀鑒證報告獲取有關的鑒證對象信息。
(2)注冊會計師提出結論的對象不同
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提出結論的對象可能是責任方認定,也可能是鑒證對象。此類業務的邏輯順序是:首先,責任方按照標準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和計量,形成責任方認定,注冊會計師獲取該認定;然后,注冊會計師根據適當的標準對鑒證對象再次進行評價和計量,并將結果與責任方認定進行比較;最后,注冊會計師針對責任方認定提出鑒證結論,或直接針對鑒證對象提出結論。
(3)責任方的責任不同
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由于責任方已經將既定標準應用于鑒證對象,形成了鑒證對象信息(即責任方認定)。因此,責任方應當對鑒證對象信息負責。責任方可能同時也要對鑒證對象負責。例如,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既要對財務報表(鑒證對象信息)負責,也要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鑒證對象)負責。
在直接報告業務中,無論注冊會計師是否獲取了責任方認定,鑒證報告中都不體現責任方的認定,責任方僅需要對鑒證對象負責。
(4)鑒證報告的內容和格式不同
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鑒證報告中的引言段通常會提供責任方認定的相關信息,責任方僅需要對鑒證對象負責。
在直接報告業務中,注冊會計師直接說明鑒證對象、執行的鑒證程序并提出鑒證結論。
鑒證業務的目標
鑒證業務的保證程度分為合理保證和有限保證。
1.合理保證
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將鑒證業務風險降至該業務環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為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的基礎。如在歷史財務信息審計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對審計后的歷史財務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證(合理保證),在審計報告中對歷史財務信息采用積極方式提出結論。這種業務屬于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
2.有限保證
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將鑒證業務風險降至該業務環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為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的基礎。如在歷史財務信息審閱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將審閱風險降至該業務環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歷史財務信息審計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對審閱后的歷史財務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證(有限保證),在審閱報告中對歷史財務信息采用消極方式提出結論。這種業務屬于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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