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增值稅計算公式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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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增值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應稅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形式上看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實物收入要按照取得收入時的市場價折算成貨幣。
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適用新建房轉讓和存量房地產轉讓)
包括地價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2.房地產開發成本(適用新建房轉讓)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等)、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含開發項目的排污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3.房地產開發費用(適用新建房轉讓)
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適用新建房轉讓和存量房地產轉讓)
包括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視同稅金扣除。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適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新開發房地產的轉讓)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加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6.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適用存量房地產轉讓)
稅法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不含增值稅),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
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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