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稅額作為城建稅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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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稅額作為城建稅計稅依據:
免抵稅額是指內銷的應納稅額因為出口退稅的原因,沒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但是同時企業也少取得了出口退稅的稅款,也就是稅務機關用出口應退給納稅人的稅款抵免了這部分的應納稅額,其實相當于納稅人實際上還是繳納了的,并不是稅收的優惠政策,所以不能免除本來應該繳納的增值稅附帶繳納城建稅的納稅義務,因此這個“免抵稅額”應該計入到城建稅的計稅依據當中,不能因為征管方式的改變(簡化手續)而減少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定:“三、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核準免抵稅額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p>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納稅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二)征收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范圍較廣,具體包括市區、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地區。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稅率: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基本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采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二)“納稅人所在地”授權地方確定
按照城建稅法的規定,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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