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計稅依據不包括留抵退稅嗎
精選回答
城建稅計稅依據不包括留抵退稅。
計稅依據:
(1)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guī)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3)“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①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②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以及因優(yōu)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③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城建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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