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_2019年注會《稅法》答疑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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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2018年4月,張某將2017年6月購入的商鋪轉讓,取得收入600萬元。張某持有購房增值稅普通發票,注明金額350萬元、稅額17.5萬元,無法取得商鋪評估價格。張某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舊房金額以及加計扣除共計( )萬元。
A.350.00
B.367.50
C.385.88
D.404.25
正確答案:B
【知識點】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與扣除項目
答案解析: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按發票所載金額(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為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每滿12個月計一年,本題中,2017年6月購入,2018年4月轉讓,不足12個月,可以扣除舊房金額及加計扣除共計=350+17.5=367.5(萬元)。
【問題】扣除金額是否含稅?這里取得是普票,而且是屬于營改增后,557頁答案寫的為含稅價,請問專票普票到底如何扣除?是以含稅還是不含稅金額!
【答疑】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項目的金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2)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3)提供的購房發票為營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以上內容是東奧分享的注會稅法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與扣除項目相關知識點答疑精華,希望能夠助力同學們備考,東奧祝同學們順利通關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稅法》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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