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高頻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和稅率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高頻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和稅率。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八章房產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契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第二節城鎮土地使用稅法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2年考過單選題、2013年考過多選題。

(一)納稅義務人
(二)征稅范圍
(三)稅率
【高頻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和稅率
(一)納稅義務人
一般規定: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規定: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義務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義務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規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幅度稅額,拉開檔次,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規定為20倍。
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標準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相關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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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稅法》第八章房產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契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階段測試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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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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