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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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2—— 基本應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簡單的職業環境上,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運用相關專業學科知識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的內容。
計算題易考點: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1.種類
稅務行政復議證據包括以下類別: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2.舉證責任
在稅務行政復議程序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3.在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4.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5.行政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過程中取得的有關材料,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6.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7.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和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和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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