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稅法》科目的選擇題、計算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2—— 基本應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簡單的職業環境上,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運用相關專業學科知識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第三節境外所得稅收管理的內容。
計算題易考點: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基本要求1】應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境外的稅后凈所得還原為稅前所得(含稅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還原步驟:
第一步:來自境外的稅后凈所得還原成境外含稅所得;或境外所得稅額還原計算成境外含稅所得;
第二步:對還原后的境外稅前所得,調整成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再就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時已按稅法規定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中與境外所得有關的部分進行對應調整扣除后,計算為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基本要求2】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分配利潤職能,因此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計入該企業所屬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基本要求3】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以及對應調整費用扣除——發生時間確認及所得額完整性確認
1.收入確認的時間(同企業所得稅)
2.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確定
從境外收到的股息、紅利、利息等境外投資性所得一般表現為毛所得,應對在計算企業總所得額時已做統一扣除的成本費用中與境外所得有關的部分,在該境外所得中對應調整扣除后,才能作為計算境外稅額抵免限額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在就境外所得計算應對應調整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時,應對如下成本費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別注意:
境外所得項目 |
調整扣除費用以確認所得 |
股息、紅利 |
應對應調整扣除與境外投資業務有關的項目研究、融資成本和管理費用 |
利息 |
應對應調整扣除為取得該項利息而發生的相應的融資成本和相關費用 |
融資租賃業務 |
應對應調整扣除其融資成本 |
經營租賃業務 |
應對應調整扣除租賃物相應的折舊或折耗 |
特許權使用費 |
應對應調整扣除提供特許使用的資產的研發、攤銷等費用 |
財產轉讓 |
應對應調整扣除被轉讓財產的成本凈值和相關費用 |
【提示】涉及上述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應包含的已間接負擔稅額有還原計算。
回顧:
【基本要求1】應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境外的稅后凈所得還原為稅前所得(含稅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基本要求2】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基本要求3】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以及對應調整費用扣除。——發生時間確認及所得額完整性確認
【基本要求4】企業應當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境外所得的實現年度及其稅額抵免年度。——確認境外收入的年度(易出選擇)
記憶技巧:
股息紅利看分配;
利租特轉合約付;
憑證晚到要追溯。
(1)“股息紅利看分配”
企業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若實際收到所得的日期與境外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納稅年度的,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日所在的納稅年度確認境外所得。
舉例:假定甲企業在境外投資子公司,該子公司2013年獲利,于2014年11月做出對2013年利潤的分配決定,甲企業于2015年收到分得的股息紅利100萬元,則該項股息紅利應確認為2014年的所得。
(2)“利租特轉合約付”
企業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當年收到上述所得,仍應按合同約定付款日期所屬的納稅年度確認境外所得。
(3)“憑證晚到要追溯”
企業收到某一納稅年度的境外所得納稅憑證時,凡是遲于次年5月31日匯算清繳終止日的,可以對該所得境外稅額抵免追溯計算。
【基本要求5】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攤。
在計算境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
可按下列一種或幾種比例分攤扣除(多選):
(1)資產比例;(2)收入比例;(3)員工工資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
【基本要求6】企業的境外分支機構虧損不得由該企業境內所得彌補,也不得由該企業來源于其他國家分支機構的所得彌補。——境外虧損不得跨國彌補
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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