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其他優惠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基礎考點:其他優惠。
【內容導航】:
(一)原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的處理
(二)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
(三)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其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節稅收優惠的內容。
【知識點】:其他優惠
(一)原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的處理(P299)
利潤分配時間 |
被分配利潤的來源 |
利潤分配對象 |
所得稅征免規定 |
2008年以后 |
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 |
外國投資者 |
免征 |
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累積未分配利潤 |
外國投資者 |
征預提所得稅 |
(二)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
注意西部的范圍。
期限內享受15%的稅率。
特殊行業“兩免三減半”——按照優惠稅率減半。
優惠主體應是自建、運營上述項目的企業,單純承攬上述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不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
(三)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新增)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所在區域《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四)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新增)
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據此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f延計稅政策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其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為基礎,加上每年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停止遞延的2種情形: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將遞延期內尚未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將遞延期內尚未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歇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其他(P302)
5.對企業取得的2009年以后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6.對企業持有2011~2015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14]2號文有延續政策:2014和2015年也享受上述減半征稅政策)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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