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稅法規定與會計規定差異的處理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基礎考點:稅法規定與會計規定差異的處理。
【內容導航】:
(一) 稅法規定與會計規定差異的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三節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內容。
【知識點】:稅法規定與會計規定差異的處理
1.稅法與會計制度、準則之間出現差異,要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2.企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3.清算所得
企業依法清算時,以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所謂清算所得,清算所得是指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歸納分析】投資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清算所得的稅務處理
投資方從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兩步減除”:
4.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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