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高頻考點: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高頻考點: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三章稅務行政法制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點撥:本考點容易出客觀題。
【內容導航】:
1.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高頻考點】: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一)
部門 |
設定形式 |
限定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法律 |
無 |
國務院 |
行政法規 |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
國家稅務總局 |
規章 |
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額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限額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以下級別稅務機關 |
不可設定 |
只能對上述級別的處罰具體化 |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變化)
現行執行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三種: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提示】行政處罰不局限于行政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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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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