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高頻考點: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高頻考點: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二章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節法律責任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點撥:本考點容易出客觀題。
【內容導航】:
【高頻考點】: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一、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根據《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對不辦理稅務登記且逾期不改的納稅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違章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扣繳義務人稅務違章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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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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