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稅法》高頻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稅法》高頻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七章資源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第三節土地增值稅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基本征稅范圍
2.具體情況的判定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容易出客觀題。
【高頻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基本征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的基本征稅范圍包括:(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3)存量房地產買賣。
【提示】
1.土地增值稅的基本征稅范圍不僅僅限于土地交易;
2.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具有“國有”、“轉讓”兩個關鍵特征。
(二)具體情況的判定(掌握)
具體問題可歸納為應征、不征、免征三個方面。下面將經常出現的房地產若干具體情況的征免問題匯總歸納如下:
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情況(應征)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3)存量房地產買賣
(4)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權屬轉讓)
(5)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產(有實物形態收入)
(6)投資方或接受方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投資
(7)投資聯營后將投入的房地產再轉讓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的
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情況(不征)
(1)房地產繼承(無收入)
(2)房地產贈與(對象有限定,無收入)
(3)房地產出租(權屬未變)
(4)房地產抵押期內(權屬未變)
(5)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權屬未變)
(6)房地產評估增值
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情況(免征或暫免征收)
(1)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無關的投資聯營,將房地產轉讓到被投資企業
(4)企業兼并,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
(5)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6)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7)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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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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