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稅法》高頻考點: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稅法》高頻考點: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三章消費稅第四節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2.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容易在計算題中設陷阱。
【高頻考點】: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一)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對扣稅規則的理解:
1.允許抵扣稅額的稅目從大類上看不包括酒類、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可用排他的方法記憶允許抵扣的項目。
2.允許扣稅的只涉及同一稅目中的購入應稅消費品的連續加工,不能跨稅目抵扣。
3.需自行計算抵扣。允許扣稅的應稅消費品按生產領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稅的購進扣稅。
4.一般是從工業企業購進的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
5.在零售環節納稅的金銀(2003年5月1日起含鉑金)首飾、鉆石、鉆石飾品不得抵扣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
6.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扣稅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
買價是指發票上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1.可抵稅的項目有11項,與外購應稅消費品的抵扣范圍相同。
2.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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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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