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稅法》重要知識點: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重要知識點: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企業所得稅名片: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
【內容導航】:
1.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2.企業重組符合通知規定的5個條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五節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個目的、兩個連續、兩個比例。
(一)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企業重組符合通知規定的5個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辨析259頁的一般規定與284頁的特殊規定。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2.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
規定的比例條件:
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不低于被收購股權、資產比例的75%,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企業合并和分立——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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