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距離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還有71天,時間不等人,現在最重要的是堅持心中的信念,告訴自己一定要堅持下去認真復習。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2009年新制度)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一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確答案:A
知識點:無權代理
答案解析:(1)選項A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無效合同);(2)選項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在本題中,丙公司已經“知道”甲離職的事實,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銷權;(3)選項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這題已經明確說明,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那根本不存在代理的情況,我覺得這就是無效合同啦。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甲就是根本沒有代理權,甲以乙的名義與丙簽訂合同,屬于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如果乙追認了合同就有效,這個合同不一定就損害乙的利益,也許乙還能從這個合同里賺錢呢,所以乙有可能追認。 如果乙拒絕追認 ,合同就無效。
祝您學習愉快!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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