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稅法科目——劉穎老師知識點歸納
會計 | 審計 | 稅法 | 財管 | 經濟法 | 戰略 |
注會考試中稅法這一科目一直以來大家的認知都是比較零碎,有人戲稱為“碎法”,因為這一科目不想經濟法那樣記憶量比較大,也不想財管那樣以計算為主,這一科目是集兩家之所長,既有計算,也有記憶,所以對于我們復習備考來說,稅法這一科目還是需要花費一些時間的,劉穎老師在她的基礎班中也為我們對部分知識點進行了歸納整理,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點擊圖片體驗劉穎老師免費課程)
1.稅法原則
稅法原則(四基、六適):
四項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實質課稅原則。
六項適用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于舊法原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2.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經營規模 | 具體情況 | 納稅人類型 |
---|---|---|
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 | 一般情況 | 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
VAT1:非企業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VAT2: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 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應提交書面說明) | |
其他個人 | 只能作為小規模納稅人 | |
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 一般情況 | 小規模納稅人 |
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 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 | |
3.“舊”車的征收率的使用情況
納稅人 | 具體規定 | |
---|---|---|
二手車經銷企業(含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 特點:經銷收購二手車 | (1)一般情況下: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2)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0.5%)×0.5% | |
非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其自用過的小汽車 特點:自用過的車輛轉讓 | 一般納稅人 | (1)購進時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轉讓時: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2)其他情形,轉讓時: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13%)×13% |
小規模納稅人 | (1)一般情況下: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1% | |
自然人 | 法定免稅 | |
4.農產品的扣除率
項目 | 銷售方情況 | 購買方抵扣規則 | ||||
銷售方性質 | 征免情況 | 扣稅依據的票據 | 抵扣公式的“買價” | 一般扣除率 | 目的貨物適用基本稅率的扣除率 | |
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 |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 免稅 | 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 | 發票注明的買價 | 9% | 9%+1% 即:10% |
批發、零售農產品(肉、蛋、菜)享受免稅的 | 不論有無發票,均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 | |||||
批發、零售 農產品未享受免稅的 | 一般納稅人 | 9%稅率計稅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憑票抵扣進項稅 | ||
小規模納稅人 | 3%征收率計稅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 | 9% | 9%+1% 即:10% | |
5.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相同的應稅銷售行為的辨析
應稅銷售行為 | 一般納稅人 | 小規模納稅 | |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 固定資產(有形動產) | ①按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再轉讓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稅率一般為13% 低稅率范圍的農機等為9% ②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再轉讓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適用) |
其他物品 |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稅率為13%或9% | ||
銷售自己沒有使用過的物品 | 貨物(有形動產) |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稅率為13%或9% 特殊情況下,按簡易辦法計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 | |
經營舊貨(含舊汽車、摩托車、游艇)(買舊再賣,自己沒用過) |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0.5%)×0.5% | |||
提供應稅勞務 |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13%)×13% |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1% | |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 一般規定 |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稅率為13%、9%、6% |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1%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5%或1.5% |
特殊情況 | 一些列舉的特定行為可選擇簡易征收辦法: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5%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 ||
6.不同主體的增值稅政策
服務提供主體 | 服務消費地點 | 增值稅政策 |
---|---|---|
境外單位 | 境外 | 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
境內單位 | 境外 | 一般情況下免稅 |
列舉項目零稅率 | ||
7.出口企業增值稅政策的不同處理情況
增值稅處理 | 適用情況 |
---|---|
免稅 | 稅法規定免稅貨物的出口;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等 |
免退稅 |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等 |
免抵退稅 |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和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等 |
征稅 | 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勞務;特殊銷售對象;有出口違規行為的企業;未從事實質性出口經營活動等 |
8.預征率的適用規律口訣
一般計稅方法的預征率:建2;租3;轉讓5。
簡單計稅方法的預征率:建3;租5;轉讓5。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的預征率:租3,預收3。
9.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計稅規則一覽表(不考慮優惠政策)
納稅人性質 | 項目情況(“營改增”為界) | 計稅方法 | 異地提供建筑服務 | |||
稅額預繳及計算 | 主管稅務機關 | 稅額申報及計算 | 主管稅務機關 | |||
小規模納稅人(不含自然人) | 新項目或老項目 | 簡易 |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建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 | 應納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預繳 | 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
一般 納稅人 | 老項目 | 選簡易 | ||||
選一般 |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應納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9%)×9%-進項稅額-預繳 | ||||
新項目 | 一般 | |||||
10.包裝物押金的計稅規則
與增值稅政策聯系起來學習,包裝物押金的計稅規則歸納如下:
包裝物 | 計稅規定 | ||
收取押金時 | 沒收押金或收取1年以上時 | ||
酒、成品油以外的 應稅消費品 | 不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 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稅基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 |
酒 | 啤酒、黃酒 (成品油適用此規定) | 不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 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稅基計算增值稅 |
啤酒、黃酒以外的酒 | 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稅基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 不重復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
啤酒、黃酒、成品油從量計征消費稅,包裝物押金只影響啤酒類別和稅率的適用狀況,不直接影響消費稅的計算。
11.消費稅與增值稅
通常情況下,從價定率和復合計稅中,用于計算從價部分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但有如下微妙差異:
差異項目 | 消費稅 | 增值稅 |
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 | 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 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平均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
啤酒、黃酒的包裝物押金(成品油適用此規定) | 啤酒、黃酒、成品油從量計征消費稅,押金是否計入銷售額不直接影響消費稅稅額的計算,但押金計入銷售額會影響啤酒適用稅率檔次的選擇,即在計算每噸啤酒出廠價格時,需要包括包裝物押金 | 和其他非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一樣,只在到期未退或收取12個月以上時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 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 在移送環節納稅,計稅依據按下列順序確定: ①同類自產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價格 ②組成計稅價格 | 在非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環節納稅,以非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 |
委托加工 | 委托方的計稅依據按下列順序確定: ①受托方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 ②組成計稅價格 | 受托方以加工費金額為計稅依據 |
12.增值稅、消費稅是否計稅
行為 | 增值稅 | 消費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如自產煙絲連續加工卷煙 | × | ×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如自產高檔香水精連續生產普通護膚護發品 | × | ? 按同類加權平均銷售價格計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 ? 按同類加權平均銷售價格計稅 |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本企業在建工程(福利等除外),如自產應稅涂料用于本企業在建廠房 | × | ? 按同類加權平均銷售價格計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或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 | ? 按同類加權平均銷售價格計稅 | ? 按同類最高 銷售價格計稅 |
13.運費在消費稅計稅和扣稅中的應用
一些考生不能區分運費在消費稅計稅和扣稅中的應用,考生需要注意不同環節和立場上運費的不同處理:
行為 | 運費表現 | 運費的消費稅處理 | |
計稅 | 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 | 收取的構成價外費用的運費 | 計入計稅價格計稅 |
收取的符合代墊費用條件不構成價外費用的運費 | 不計入計稅價格 | ||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無同類銷售價格 | 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列明的材料運費 | 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的材料成本中計稅 | |
扣稅 | 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 | 購進消費品運費發票列明的運費 | 不計入扣稅的買價 |
14.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包含因素和不包含因素
城建稅計稅依據的包含因素 | 城建稅計稅依據的不包含因素 |
---|---|
(1)納稅人向稅務機關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注意除外情形) (2)納稅人被稅務機關查補的“兩稅”稅額(注意除外情形) (3)增值稅免抵稅額 | (1)納稅人進口環節被海關代征的“兩稅”稅額 (2)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3)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 (4)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 (5)除“兩稅”以外的其他稅 (6)非稅款項(納稅人違反“兩稅”有關規定而被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等) |
15.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輸費用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進口運載方式 | 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的確定 | 保險費的確定 | |
---|---|---|---|
一般進口 | 實際支付了運保費 | 進口貨物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應當按照由買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費用計算 | 進口貨物的保險費,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 |
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無法確定;保險費無法確定或未實際發生 | 海關應當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的正常運輸成本審查確定 | (貨價+運費)×3‰ | |
運輸工具作為進口貨物,利用自身動力進境的 | 海關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不再另行計入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 參照一般進口規定 | |
郵運進口的貨物 | 應當以郵費作為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 ||
16.關稅的退還、補征和追征
關稅:一退一補三追→“113”
征管法:三退三補三追→“333,5無”
17.稅收優惠口訣記憶
油氣勘鉆要施工,“臨時”暫免抓字眼。
管道鐵路和公路,廠區以外才能免。
綠化用地分內外,內征外免??键c。
鹽場鹽礦灘井免,特殊優惠有界限。
18.兩個“土地稅”的簡單比較
稅種 | 開征區域 | 納稅人特點 | 納稅環節 |
---|---|---|---|
耕地占用稅 | 有耕地的地區 | 占用者 | 占用環節一次課征 |
城鎮土地使用稅 |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 持(保)有者 | 持有期間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
19.地上、地下房產類建筑物的跨章節不同稅種政策
房產類建筑物 | 房產稅計稅依據 | 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 | |
從價計征 | 從租計征 | ||
地上的 | 原值扣除一次性損耗 | 不含增值稅租金收入 | 占地面積 |
地下與地上一體的 | |||
獨立地下的 | 折扣后的原值扣除一次性損耗 | 證書確認或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 | |
20.契稅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的扣除規則
契稅支付環節 | 稅務處理 | |
納稅人轉讓新建房或直接轉讓未經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契稅 | 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 |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其原購入環節繳納的契稅 | 轉讓有評估 價格的存量房 | 已經包含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之中,故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 |
轉讓無評估 價格的存量房 | 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
以上內容均來自2023年劉穎老師的注會考試中稅法科目的輕一高效基礎班,希望我們的整理對您的復習備考有所幫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