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合并范圍的特殊情況—對被投資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_25注會會計要點




在注冊會計師會計科目因章節繁雜、知識體量猶如龐然大物,向來是考生備考路上難以翻越的一座“大山”。正因如此,考生在備考該科目時,務必學會精準摘取重點,關注知識點的性價比!下文對章節學習要點進行梳理,一起來看!
【所屬章節】
第二十七章:合并財務報表
第一節:合并范圍的確定
【知 識 點】
納入合并范圍的特殊情況—對被投資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投資方通常應當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整體進行判斷。但在少數情況下,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并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方應當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可分割部分):
(1)該部分的資產是償付該部分負債或該部分其他利益方的唯一來源,不能用于償還該部分以外的被投資方的其他負債;
(2)除與該部分相關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權利,也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剩余現金流量相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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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會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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