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定義和方式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學習要點
注冊會計師會計科目的復習備考已經開始,接下來進入第二十一章債務重組的復習,首先一起復習一下債務重組的定義和方式吧!在越發細節化的考試趨勢下,考生在備考時要注意全面復習,不留備考死角,順應考試趨勢才能有效備考!
【所屬章節】
第二十一章:債務重組
第一節:債務重組的定義和方式
【知 識 點】
債務重組的定義和方式
一、債務重組的定義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一)關于交易對手方
債務重組是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進行的交易。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債務人未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也無論債權人是否作出讓步,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務條款重新達成了協議,就符合債務重組的定義。
(二)關于債權和債務的范圍
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債權和債務,不包括合同資產、合同負債、預計負債,但包括租賃應收款和租賃應付款。
(三)關于債務重組的范圍
經法院裁定進行債務重整并按持續經營進行會計核算的,適用本章。債務人在破產清算期間進行的債務重組不屬于本章規范的范圍,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處理。
(1)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重組債權、債務、重組債務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2)通過債務重組形成企業合并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
(3)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間接對另一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的,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債務重組的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權益性投入的,適用權益性交易【點撥】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債務重組構成權益性交易的,應當適用權益性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確認構成權益性交易的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點撥:
權益性交易,是指企業與所有者之間或所有者與所有者之間發生的交易。權益性交易不確認損益。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實務中,有些債務重組名義上采用“債轉股”的方式,但同時附加相關條款,如約定債務人在未來某個時點有義務以某一金額回購股權,或債權人持有的股份享有強制分紅權等。對于債務人,這些“股權”(形式上是股權但按準則規定屬于債權以及復合金融工具,不屬于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的債務重組方式)可能并不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從而不屬于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的債務重組方式。債權人和債務人還可能協議以一項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的復合金融工具替換原債權債務,這類交易也不屬于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的債務重組方式。
(三)修改其他條款
除上述(一)和(二)以外,采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四)組合方式
● ● ●
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科目知識點“債務重組的定義和方式”的相關內容,第二十一章債務重組的章節習題已經為大家整理好了,考生可以點擊下方模塊,開始章節刷題!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會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