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易或事項中產生的資產、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_25年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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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所得稅
第二節: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知 識 點】
特殊交易或事項中產生的資產、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
除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以外,對于某些特殊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其計稅基礎的確定應遵從稅法規定,如企業合并過程中取得資產、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
由于會計與稅法法規對企業合并的劃分標準不同,處理原則不同,某些情況下,會造成企業合并中取得的有關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
提示:
2013年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關于“企業合并中遞延所得稅的確認”。
企業合并中,購買方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原則確認和計量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的資產、負債,在購買方財務報表中的價值可能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存在差異,從而帶來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問題。
常見的情形:
①以控股合并【點撥】方式完成的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購買方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在購買方的合并財務報表中按照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但這些資產的計稅基礎未發生變化。由于通常情況下資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上述差異大多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點撥:
控股合并方式下,被購買方(被合并方)的法人資格沒有消失,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均不會改變被購買方(被合并方)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②以吸收合并方式進行的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在合并不滿足稅法規定的免稅條件時,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資產的計稅基礎應調整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會計上按照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原則確認的賬面價值之間存在差異。由于通常情況下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按照公允價值確定的新的計稅基礎,上述差異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上述關于與企業合并相關,因合并中取得可辨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在控股合并的情況下,應于合并財務報表中確認。購買方或合并方的個別財務報表中產生的會計與稅收的差異可能源于相關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一般在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時,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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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會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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