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計量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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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五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
第一節: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
【知 識 點】
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計量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因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而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或非流動資產從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移除時,應當按照以下兩者孰低計量:
(1)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假定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本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等進行調整后的金額;
(2)可收回金額。
處理后的結果為原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重新分類后的賬面價值,與其從未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的賬面價值相一致。
企業將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由持有待售類別重分類為持有待分配給所有者類別,或者由持有待分配給所有者類別重分類為持有待售類別,原處置計劃沒有發生本質改變,不應當按照上述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計量要求處理,而應當按照重分類后所屬類別的計量要求處理。分類為持有待售類別或持有待分配給所有者類別的日期不因重分類而發生改變,在適用延長一年期的例外條款時,應當以該最初分類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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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會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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