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分類為租賃必須滿足的三個要素
精選回答
合同要分類為租賃必須滿足:
1. 存在一定期間;
2. 存在已識別資產;
3. 資產供應方向客戶轉移對已識別資產使用權的控制。
一定期間
“一定期間”不僅可以是合同直接明確的一段時間,也可以表述為已識別資產的使用量(如某項設備的產出量)。
已識別資產
1. 對資產的指定
按照《租賃》準則規定,已識別資產通常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性指定。
已識別資產=指定資產+物理可區分+資產供應方無實質性替換權。
2. 物理可區分
如果資產的部分產能在物理上可區分(例如,建筑物的一層),則該部分產能屬于已識別資產。如果資產的某部分產能與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區分(例如,光纜的部分容量),則該部分不屬于已識別資產,除非其實質上代表該資產的全部產能,從而使客戶獲得因使用該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的權利。
3. 實質性替換權
即使合同已對資產進行指定,如果資產供應方在整個使用期間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則該資產不屬于已識別資產。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表明資產供應方擁有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1)資產供應方擁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
(2)資產供應方通過行使替換資產的權利將獲得經濟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僅賦予資產供應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發生日或之后擁有替換資產的權利或義務,考慮到資產供應方沒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資產供應方的替換權不具有實質性。
企業難以確定資產供應方是否擁有實質性替換權的,應視為資產供應方沒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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