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債等類似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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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金融工具
第三節: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知 識 點】
永續債等類似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
(一)永續債等類似金融工具發行方會計分類應當考慮的因素
永續債等類似金融工具(以下簡稱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的會計分類是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以下簡稱會計分類)時,應當根據第37號準則的規定并同時考慮下列因素:到期日、清償順序、利率跳升和間接義務。
1.關于到期日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以合同到期日等條款內含的經濟實質為基礎,謹慎判斷是否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當永續債合同其他條款未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時,發行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合同的相關規定 | 會計分類 | |
永續債合同明確規定無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權要求發行方贖回該永續債或清算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 權益工具 | |
永續債合同未規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時規定了未來贖回時間(即“初始期限”) | 當該初始期限僅約定為發行方清算日時,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但清算確定將會發生且不受發行方控制,或者清算發生與否取決于該永續債持有方的,發行方仍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 金融負債 |
當該初始期限不是發行方清算日且發行方能自主決定是否贖回永續債時,發行方應當謹慎分析自身是否能無條件地自主決定不行使贖回權。如不能,通常表明發行方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 金融負債 |
2.關于清償順序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考慮合同中關于清償順序的條款。當永續債合同其他條款未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時,發行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合同的相關規定 | 會計分類 |
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劣后于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 權益工具 |
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與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處于相同清償順序的,應當審慎考慮此清償順序是否會導致持有方對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合同義務的預期,并據此確定其會計分類 | 金融負債或 權益工具 |
3.關于利率跳升和間接義務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考慮“間接義務”。永續債合同規定沒有固定到期日、同時規定了未來贖回時間、發行方有權自主決定未來是否贖回且如果發行方決定不贖回則永續債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遞增”)的,發行方應當結合所處實際環境考慮該利率跳升條款是否構成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合同的相關規定 | 間接義務 |
(1)如果跳升次數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頂”)且封頂利率未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2)跳升總幅度較小且封頂利率未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 可能不構成間接義務 |
如果永續債合同條款雖然規定了票息封頂,但該封頂票息水平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 通常構成間接義務 |
(二)永續債持有方會計分類的要求
除符合第六章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適用范圍外,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屬于權益工具投資 | 不屬于權益工具投資 (持有方應當謹慎考慮永續債中 包含的選擇權) |
(1)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 分類為: (1)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
(2)對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初始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在符合條件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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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會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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