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義務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學習要點




重組義務是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科目第十二章或有事項的知識點,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下文整理了知識點重組義務的確認和計量的內容,一起來看吧!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或有事項
第三節:或有事項會計處理的具體應用
【知 識 點】
重組義務
(一)重組義務的確認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企業因重組而承擔了重組義務,并且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項確認條件時,才能確認預計負債。
首先,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其次,判斷重組義務是否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個確認條件。
(二)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點撥】。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提示:
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包括: (1)自愿遣散費;(2)強制遣散費;(3)不再使用的廠房的租賃撤銷費。
點撥:
辭退福利屬于職工薪酬,因辭退福利確認的預計負債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1)確認預計負債的金額=支付員工補償款+租賃撤銷費;
(2)記入“預計負債”科目的金額=租賃撤銷費;
(3)影響利潤總額的金額=支付員工補償款+租賃撤銷費+固定資產減值損失。
企業在計量預計負債時不應當考慮預期處置相關資產的利得或損失。即,在計量與重組義務相關的預計負債時,即使資產的出售構成重組的一部分,企業也不考慮處置相關資產(如廠房、店面、事業部等)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處置重組涉及資產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企業喪失相關資產的控制權時單獨確認。例如,企業轉讓某球場(包括球場土地使用權和球場上相關設施),轉讓價格5億元,球場處置前賬面價值1億元,由于關閉該球場,企業預計支付給球會會員的賠償金約2億元。本例中,企業應當在相關賠償金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確認預計負債2億元,在球場控制權轉移時確認4億元的資產處置損益。
企業可以參照表12-1判斷某項支出是否屬于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
表12-1 與重組有關支出的判斷表 | |||
支出項目 | 包括 | 不包括 | 不包括的原因 |
自愿遣散 | √ | ||
強制遣散 (如果自愿遣散目標未滿足) | √ | ||
將不再使用的廠房的租賃撤銷費 | √ | ||
將職工和設備從擬關閉的 工廠轉移到繼續使用的工廠 | √ | 支出與繼續進行的活動相關 | |
剩余職工的再培訓 | √ | 支出與繼續進行的活動相關 | |
新經理的招募成本 | √ | 支出與繼續進行的活動相關 | |
推廣公司新形象的營銷成本 | √ | 支出與繼續進行的活動相關 | |
對新分銷網絡的投資 | √ | 支出與繼續進行的活動相關 | |
重組的未來可辨認經營損失(最新預計值) | √ | 支出與繼續進行的活動相關 | |
特定不動產、廠場和設備的減值損失 | √ | 減值準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進行評估,并作為資產的抵減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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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會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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