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考點搶學
一起來預習注冊會計師會計科目的第十七章收入、費用和利潤的相關知識點,涉及到收入的確認和計量,考生們如果學習過會計的相關知識點,或許會了解收入準則確認收入的五步法模型,其中的第一步就是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下文對該知識點進行了梳理,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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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本節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可驗證的形式(如隱含于商業慣例或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中等)。
1.收入確認的原則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2.合同成立的條件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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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何時,均不應確認收入。例如,兩家石油公司之間相互交換石油,以便及時滿足各自不同地點客戶的需求,不具有商業實質,不應確認收入。
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圖中條件的合同,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需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合同開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在合同開始日不符合規定的合同,企業應當對其進行持續評估,并在其滿足規定條件時確認收入。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須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合同合并:
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1)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2)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3)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本準則規定的單項履約義務。
3.合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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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三種情形:(1)單獨合同;(2)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3)原合同的組成部分。
其中:
第(2)種情形包括:
①增加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增加商品未反映單獨售價);
②未增加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但原合同未履約部分價格或履行時間變更等。
第(3)種情形應按“合同合并”處理。
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2)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1)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3)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1)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由此產生的對已確認收入的影響,應當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
4.交易價格的變動屬于合同變更還是可變對價的區分
可變對價,即企業與客戶的合同中約定的對價金額不是固定的,如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等。
可變對價能夠合理預期合同雙方均可能對合同價格提出調整。
合同變更主要體現為需要合同簽訂雙方重新談判及修訂。
提示:
在合同開始日根據其所獲得的相關信息無法合理預期的,由此導致的合同各方達成協議批準對原合同價格作出的變更,不屬于可變對價,應作為合同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知識點來源:第十七章 收入、費用和利潤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24年《會計》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