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賃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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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賃
轉租情況下,原租賃合同和轉租賃合同通常都是單獨協商的,交易對象也是不同的企業,準則要求轉租出租人對原租賃合同和轉租賃合同分別根據承租人和出租人會計處理要求,進行會計處理。
承租人在對轉租賃進行分類時,轉租出租人應基于原租賃中產生的使用權資產,而不是租賃資產(如作為租賃對象的不動產或設備)進行分類。原租賃資產不歸轉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賃資產也未計入其資產負債表。因此,轉租出租人應基于其控制的資產(即使用權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原租賃為短期租賃,且轉租出租人作為承租人已按照本準則采用簡化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將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
1.轉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的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1)終止確認與原租賃相關且轉給B公司(轉租承租人)的使用權資產,并確認轉租賃投資凈額;
(2)將使用權資產與轉租賃投資凈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損益;
(3)在資產負債表中保留原租賃的租賃負債,該負債代表應付原租賃出租人的租賃付款額。
在轉租期間,中間出租人既要確認轉租賃的融資收益,也要確認原租賃的利息費用。
2.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的
簽訂轉租賃時,轉租出租人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繼續保留與原租賃相關的租賃負債和使用權資產。在轉租賃期間:
(1)確認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費用和租賃負債的利息;
(2)確認轉租賃的租賃收入。
知識點來源:第十四章 租賃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24年《會計》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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