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租賃分類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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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租賃分類
(一)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準則規定,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一項租賃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取決于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租賃開始日后,除非發生租賃變更,出租人無需對租賃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租賃資產預計使用壽命、預計余值等會計估計變更,承租人按照原合同條款行使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導致租賃期變化或發生承租人違約等情況變化的,出租人不對租賃進行重分類。
租賃合同可能包括因租賃開始日與租賃期開始日之間發生的特定變化而需對租賃付款額進行調整的條款與條件(例如,出租人標的資產的成本發生變動,或出租人對該租賃的融資成本發生變動)。在此情況下,出于租賃分類目的,此類變動的影響均視為在租賃開始日已發生。
(二)融資租賃的分類標準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種或多種情形的,通常分類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3.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實務中,這里的“大部分”一般指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4.在租賃開始日,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實務中,這里的“幾乎相當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知識點來源:第十四章 租賃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24年《會計》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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